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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猎不是好玩事,触犯刑律被逮捕
时间:2018-04-11 来源: 作者:

    近日,大理州永平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和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杨某,坚决从严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犯罪。

    犯罪嫌疑人杨某非法持有2支射钉枪,其伙同李某自2016年起多次进入永平县水泄彝族乡阿郎山组附近的山林内猎捕野生动物,二人采用射钉枪射击、设置捕兽夹和扣绳的方式,先后猎捕了野生动物白鹇、白腹锦鸡、鬣羚(俗称:山驴)、赤麂(俗称:麂子)、豪猪。2018年2月22日,永平县森林公安局从李某家查获1块白鹇毛皮、1块白腹锦鸡毛皮、3只豪猪、2只射钉枪和多种捕猎工具。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捕获的白鹇、白腹锦鸡已被二人食用,赤麂和山驴分别以2240元、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保山人王某,获利均分,3头豪猪由李某在家中饲养。经鉴定,白鹇、白腹锦鸡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5000元/只;鬣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赤麂、豪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现二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本案中的王某也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永平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两人因喜欢打猎,经常聚集在一起,相互传授捕猎方法、技巧,捕到猎物后供自己食用或出售,赚点钱用。两人明知捕猎违法而怀侥幸心理并付诸实施,现在都非常后悔,表示此次教训惨痛,以后绝不再做违法犯罪之事。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李某、杨某多次使用射钉枪、捕兽夹和扣绳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白腹锦鸡、鬣羚和“三有动物”赤麂、豪猪,破坏生态资源,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犯罪,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大理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