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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要不得 守好你的钱袋子和人身权力
时间:2018-09-10 来源: 作者:张利将、何紫婷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是生活中遇见欠钱迟迟不还的应该如何解决呢?近期,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连续审查多起暴力催债的刑事案件,今天,检察官与你聊聊关于暴力催债的那些事儿!

案例简介

    案件一: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王某为向受害人张某索要欠款12万元,邀约被告人罗某等6人在宾川县某宾馆、干甸牧场简易房、鸡足山石马江水库简易房等地轮流看守张某,限制其人身自由5日。期间受害人张某受到被告人殴打,致其左外耳道粘膜充血。经本院审查以非法拘禁罪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宾川县人民法院对6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均受到刑事处罚。

    案件二:被告人谢某因陈某未归还欠款,于2018年5月23日邀约余某某等6人开车到陈某家索要欠款未果。20时许,被告人谢某等7人将陈某带至祥云县沙龙镇山地内,采用捆绑、殴打、活埋等方式持续非法拘禁陈某。2018年5月25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等7人被宾川县公安局抓获,同时解救受害人陈某。经本院审查以非法拘禁罪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对于自身的合法利益,应寻求合法合规的途径解决,通过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不仅不能要回借款,还可能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为讨要债务,造成他人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讨要债务,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民间借贷时,一定要警惕高利贷,当然,合法的借贷行为,本金以及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利率部分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索要债务时要保持理智,依法维权,切勿使用暴力,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张利将、何紫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