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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扫墓引发火灾,二男子犯失火罪获
时间:2019-02-22 来源: 作者:丁秀梅、肖建宏

    扫墓时焚烧纸钱、燃放鞭炮、野外生火做饭等用火行为不可取,2月19日,宾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平川巡回审理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熊某、陈某正是因上坟时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最终因犯失火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去年清明节(2018年4月5日)当天12时许,被告人熊某、陈某在宾川县平川村委会陈家山窝子田上坟时,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平川镇林政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及村民极力扑救,当天20时,山火被扑灭。经鉴定,火场过火林地面积263.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面积中有林地189.2亩,宜林荒山荒地74.5亩。

    事发当日,熊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熊某与受害人刘某、胡某等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某、陈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致过火林地面积达263.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熊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遂依法以失火罪对二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每年雨季来临前尤其清明前后都是森林火灾的高风险期,杜绝进山用火既是人人该守的防火禁令,也是对自己和家庭的负责之举,追思先人,文明祭奠是根本。(丁秀梅、肖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