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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责任与担当
时间:2014-11-12 来源: 作者:李鹤松

    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大时代主题。和谐社会的构建涉及社会多方面,是社会各种因素的协调与统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和谐”一词也成为执政党之重要执政理念而影响公共政治及法制的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法治和谐”这个难题。在法治和谐的建设中,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在破解“法治和谐”难题、构建和谐社会中责任重大。只有法官正确履行职责,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一、法官责任担当的现状分析

    “责任”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其解释有二: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之事而应承担的过失。法律责任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任何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特定主体违反法律而应承担的义务或受到的追究。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把在法院工作的人统称为法官,但在严格意义上说是不正确的。我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根本责任担当就是正确履行职责,在解决纠纷、审判案件时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正义。

   (一)法官责任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缺失

    法官作为主要的司法者,司法的责任也是主要由法官来承担,所以,法官也就成为一个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业群体,其以公平与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目标。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些法官没有很好地维护其所应当维护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有的甚至成为社会不公的帮凶,法官不能成为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必然有司法体制的原因,但法官自身的原因更不容乐观。在现实中,我国的部分法官不仅业务素质不过硬,而且生活不检点,贪污腐败与他们相伴,山西“三盲”法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在法官队伍中“司机法官”、“关系法官”也还不少。网上讨论比较热烈的还有“三陪”法官。这样的法官责任意识必然淡薄,职业道德必然缺失,他们如何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何取信于民?而且在司法工作中,由于法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随意拖延审判日期,有的甚至连一纸判决还要等上好几年。还有,有些法官极不负责任,代表国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竟然出现了错别字。法官作为一个判断者,要求他在面对诉讼的时候不得有偏袒及同情之心,不能够以道德的冲动来代替法律的认真。可见,我们越来越关注法官责任,并从最基础开始抓起,这些都说明,我国法官的责任意识、职业道德都已经到了必须重构的程度。

   (二)法官行为失范,职责履行不当

    我国刑法规定了法官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法官法、国家赔偿法也规定了对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的责任追究。除此之外,法官法还规定:法官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尽管我国法律对上述行为有如此严格的规定,但部分法官依然置若罔闻,最近一段时间,在媒体上经常可见的司法腐败的曝光,从武汉高院法官集体腐败案到阜阳中院腐败案,还有长沙高院,深圳中院法官贪污案,法官们前“腐”后继,被查处者络绎不绝,据说其中不少还曾戴有“明星法官”的光环。正因为如此,培根的一句名言也不时被引用,以此来证明司法腐败的严重后果。这位思想家曾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严重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在中国,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原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的张其江,利用手中职权向当事人索要好处费,最终引火自焚,成为法律的囚犯。只有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做到防范于未然,这样,法官的行为才得以规范,才能够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统一。

    作为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有力推动者,法官应该做到身负担当,心怀责任,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认真对待每一名当事人,让所办案件中的每一名当事人都能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要有敢于裁判的担当。由于受“厌诉”思想的影响,很多群众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选择诉讼渠道解决纠纷。一旦选择了诉讼渠道,当事人则希望通过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到维护,至少得到或赢或输的结果,以免长时间经受诉累的煎熬。西方也有法彦“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即法官对于进入诉讼渠道的案件必须给出裁判结果。但是由于社会的复杂,部分法官或者担心当事人上访,或者迫于一方当事人的势力,或者根本没有把心思放在办理案件上,一再要求当事人进行调解却久调不结,或者想尽其他办法对案件进行中止审理或者延期审理,拖延裁判,使案件长期躺在柜子里“睡大觉”。迟到的公正非公正,这些不敢及时做出裁判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严重后果,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如一些事实简单清楚的交通事故案件,原告方受伤严重又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部分法官却无视当事人的痛苦与窘迫,对案件一拖再拖,原告方从起诉到最终获得赔偿,少则三五个月,多则八九个月,在漫长的等待里,一些原告因无钱不得不中断治疗致使伤情恶化。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及亲属很容易对法官的行为产生质疑,也很容易对公正司法产生质疑,甚至会将受害者抬到法院以表不满。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应有敢于及时裁判的担当,不畏权,不图利,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毫不拖延地作出裁判,定纷止争。

    法官要有面对质疑的担当。一些当事人不能正确认识诉讼的规则及风险。一旦案件的裁判结果对自己不利或者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可避免地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官的廉洁性产生怀疑。甚至有些当事人利用媒体等大肆炒作案件,降低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评价。为此,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有勇气面对质疑,在质疑面前,应该坦坦荡荡,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程序及实体的疑问并耐心细致地从法律、程序、证据方面答疑解惑,消除当事人心头的疑虑,让其心服口服,服判息诉。

    二、为这份责任和担当青年法官需要做哪些准备

    首先,要有坚定信心。我们对法治的信心,既是源于对法律的信仰,更取决于我国当前社会形势。依靠什么治理国家,怎么治理国家,不是由我们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由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我们国家已经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更加需要通过法治来规范发展、引导发展,更加需要通过法治原则来解决科学发展中遇到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更加需要通过法治精神重新界定权利和权力、公平和效率、服务和管理等基本范畴。由此可见,法治在我国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客观需求,法治前景是光明的,我们应当充满信心。

    其次,要解放思想。要实现法治梦,必须解放思想。思想僵化的人是不可能有梦想的。法治梦是对未来的规划,是关于明天的愿景,是建立在对当下现实的批判的基础上,思想不解放,何来法治梦?要解放思想,就要坚决反对教条主义,既不能把书本上个别结论当成束缚自己思想和手脚的教条,也不能把实践中已见成效的东西看成完美无缺的模式,要敢于根据实践发展的新需要突破理论禁区、思想藩篱、思维定式。

    最后,要勇于担当。作为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我们需要勇于担当,于困境中找到出路、于困难中找到办法、于无望中创造可能、于可能中办成事情,不断开拓法治建设的新局面。我们更需要做好法律的捍卫者,不受利益诱惑,不受权势胁迫,对于挑战法治原则的人,以舍我其谁的精神挺身而出坚决斗争,用自己的行动捍卫法治的尊严,或许我们会因此而失去很多,甚至可能有所牺牲,但终将换来更多人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法治的坚守,这是法治建设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是我们这一代年轻法官的历史责任,应当有所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