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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帮教挽救失足少年
时间:2014-02-20 来源: 作者:施庆玲

近日,巍山县检察院办理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周某、安某、刘某某盗窃罪一案。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周某(16岁)在安某(17岁)的帮助下入户实施盗窃。经鉴定,吴某某户被盗的财物价值23500元。盗窃得手后安某打电话邀约刘某某(17岁)前来帮助清点赃款,并从中分取被盗财物。
经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周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到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系初犯,其中周某、安某是在校学生。案发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失主家退还全部赃款、赃物,并多次向失主赔礼道歉,取得失主的谅解。他们的父母也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在征求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等各方意见后,办案检察官提出拟对周某、安某、刘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并结合周某、安某、刘某某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形成社会调查报告,经层报检委会讨论最终决定对周某、安某、刘某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同时,针对周某、安某、刘某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定个性化的考察帮教方案。鉴于周某父母平时与孩子缺少沟通交流,疏于管教和关心;安某父母溺爱孩子,放任自流,该院与周某、安某所在学校、父母联合,从家庭学校教育出发对周某、安某进行一年考察期的帮教,要求加强亲子沟通,每月定期汇报情况;而刘某某则因过早走入社会,深受不良恶习的影响,该院与刘某某父母、村委会、派出所联合,要求刘某某在六个月的考察期内禁止出入网吧、游戏室等场所,每月定期汇报其情况。
该案的办理是巍山县检察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重要体现,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他们远离犯罪,重归社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