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庭前“六步走” 调解获“丰收”巍山法院大仓法庭刑事自诉案件全部调解
时间:2014-02-20 来源: 作者:安进

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巍山法院大仓法庭紧紧抓住庭前这一“黄金时期”,采取“六步走”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喜获“丰收”。1至10月受理的7件刑事自诉案件,全部在开庭前调解结案,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告人愿赔、受害人获赔息诉的良好效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具体做法是:
第一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案件受理后,仔细阅读卷宗内容,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对涉及案件事实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掌握案件基本事实,找准案件争议焦点。当卷宗内容不能完全反映案件事实时,及时向办案民警、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或当事人邻居咨询案件情况,查清案件事实,为案件调解奠定“事实”基础。
第二步:倾听当事人陈述,“吃透”当事人心理。当事人到庭后,首先是向法官陈述自己的委屈,甚至用“说狠话”、“发脾气”等方式发泄不满情绪,在“气出通”之后,讲述案件发生的原委及其诉请。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让他们把话说完、“气出通”,不仅能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和信任,还有利于法官进一步掌握案情,“吃透”当事人心理。实践中,自诉人的诉请主要是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由于当事人都是纯朴的农民,经济条件较差。对自诉人而言,真正“铁了心”一定要让被告人“坐牢”的是极少数,大多数人的真实“心理”是以要求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为前提,以得到经济赔偿为目的;对被告人而言,他们都不愿意看到“被判刑”的结果,但又觉得对方要求过高,且不完全是自己的错,因此对赔偿要求不能完全接受。通过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吃透”当事人的心理,准确掌握他们的真实想法,就能找到开启调解之门的钥匙,为调解奠定“心理”基础。
第三步:耐心释法,诠释利弊。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吃透”当事人心理的基础上,以之前调解成功的同类案件作为对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自诉人解释赔偿所依据的法律,消除自诉人不切实际的索赔心理;向被告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后果,打消被告人逃避赔偿义务的念头。通过耐心释法,引导自诉人合理索赔,被告人依法赔偿,为调解奠定“法律”基础。诠释调判利弊,分析调解解决纠纷对双方的好处:自诉人可及时得到赔偿,挽回损失;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对刑事部分撤诉后可免除其刑事责任,从而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步:准确计算,奠定“数据”基础。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诉请的赔偿数额往往“水分”较多,根据案件事实,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当年公布的《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的标准》准确计算出自诉人的损失,挤出其诉请中的“水分”,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初步划分责任比例,为调解奠定“数据”基础。
第五步:反复劝说,促成调解。自诉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同村邻里或家庭成员之间,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起,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积怨”,一两次便说服当事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调解工作耐心是关键。调解过程中,要紧紧抓住向当事人送达受理、应诉材料的时机进行“送达调”;被告人递交答辩状时进行“答辩调”;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时进行“证据调”;当事人咨询问题时进行“答疑调”;分歧逐渐缩小之后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充分利用每一次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锲而不舍的反复劝说,耐心解释,同时邀请当事人亲属、朋友及村委会干部等“第三方”参与调解,灵活调整调解方案,找出双方均能接受的方案,最终促成案件调解。
第六步:督促履行,案结事了。对自诉人来说,拿到钱心里才踏实;对被告人来说,赔偿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心里才踏实。因此,此类案件只有在被告人赔偿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后才算圆满了结。调解协议达成后,即时让双方当事人签字,即时制作调解书,当面送达。被告人有条件当庭履行的,要求其当庭履行,不具备条件当庭履行的,督促其限期履行,确保协议达成后自诉人及时领到赔偿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