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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有效加强客运车辆交通
时间:2013-11-28 来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者:马志宇

【摘要】客运车是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一种常见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极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危害程度大,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怎样加强客运车辆管理,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历年来是我们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项的重点防控工作。
【关键词】加强客运车辆管理
今年3月16日,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部署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决策,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去年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进一步深化。现结合洱源县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浅谈如何有效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一、辖区客运车辆管理的现状
洱源县辖区现有客运企业2家,且均为公路客运,客运车辆总数131辆(含出租车23辆,州内班线客运车辆101辆,省内长途客运4辆),2家客运企业均为民营或民营股份制企业。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情况:目前洱源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设有1名专职安全负责人,大理交通运输集团洱源分公司设置1名或多名兼职的安全员。洱源县的县乡短途客运车辆487辆,均未被运政部门纳入营运管理,属于无证运营状态。从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大队辖区共计发生涉及客运车辆的交通事故13起,死亡6人,受伤21人,直接经济损失153000元,上述事故中,除了1起(死亡1人,县内客运企业的客运,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外,其它均属于外地客运车辆在本地发生事故。
二、当前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客运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客运行业市场化经营的环境,客观决定了其既具有公益性质,又以赢利为最终目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客运企业对自身公共性质的根本属性认识相对不足,社会责任感缺失,导致在政策制定、体制设置、日常管理等方面较多倾向企业经营者效益,是造成客运车辆管理漏洞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不落实。由于运营机制的转变,道路客运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组合,车辆产权构成和驾驶人构成复杂化。过去道路客运由国营专业客运企业独家承担,由于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能较强,各项制度措施配套完善,客运驾驶人的学习教育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有力畅行。加之利益分配形式的不同,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都较好。而现在承担客运的“主力军”是个体车辆,国营专业客运企业转制,实行了单车风险抵押承包租赁责任制。客运车辆车主、驾驶人往往只顾挣钱,安全行车意识抛之脑后,甚至有的企业的职能作用退化到了只收挂靠费,其它一概不管的地步。只要我收到了管理费,我就达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而对参与营运的客运车辆及驾驶员,不愿管、不想管,甚至管不了,日常管理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安全教育浮于表面,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不落实。由于客运企业内部查处不到位,源头管理不落实,安全教育不到位,导致了客车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病”车上路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1、客运驾驶人构成复杂、技术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客运驾驶人的准驾技术要求相对过去有所降低,特别是中小型客运车辆驾驶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技术熟练程度差,行车经验不足的。有的客运车辆车主受经济利益驱动,雇佣驾驶人用亲戚、朋友,费用支出低,这些驾驶人往往是技术素质差,混在客运驾驶人队伍中,给道路客运播下不安全的种子,埋藏交通事故隐患。
2、客运车辆技术状况不良。据有关客运车辆交通事故统计表明,客运车辆机械技术状况不良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客运交通事故总数的20%。这说明在新的经营机制下,个体车主、承包人及驾驶人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忽视安全,搞“短期”经营行为,而忽视车辆必要的保养、维修。部分个体客运车辆老旧,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病车上路现象严重,埋下事故隐患。
3、有的驾驶人是临时替班。客运车主或承包人长期雇佣的驾驶人如有病、有事,为了不影响发车,临时雇聘驾驶人,驾驶一天、两天,这些驾驶人往往对新接手的客运车辆的车况性能及道路状况等情况不熟悉,适应性较差,甚至有的是从异地临时雇聘的,由于异域流动,管理措施跟不上,加之长期欠缺安全学习教育和责任脱位,这些临时雇聘驾驶人只知道按天、按趟收取酬劳,责任心、自我约束力、安全意识抛之脑后。2009年08月29日,发生在洱源县境内大丽路K62+800米处造成死亡1人、受伤25人的涉外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中的驾驶人马进宝就是临时雇请的,肇事的云AL2286号大型普通客车(旅游客运)从昆明至丽江途中,因该车车主(即原驾车人)途中生病,经朋友介绍临时雇请马进宝驾驶两天,马进宝虽然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其平时仅偶尔驾车。马进宝驾车由于对路况不熟,在下坡转左弯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导致车辆失控向右侧翻在公路上,酿成惨祸。
(二)主管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缺失。在现行管理体制下,交通运管部门作为客运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着客运线路、车辆、驾驶员、乘务员的资格审批、客运企业监督管理等职责,是从源头上提高驾驶员及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水平、规范车辆运营秩序的主管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其对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措施的落实和督导力度明显不够。其一,在客运线路审批中,未充分考虑到道路通行条件、限行速度、客流量等因素,把一些大中型客运车的运行线路放在乡村小路上,不仅使本来狭窄的道路更加拥堵,且不利于交通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利于人们群众的便利出行。其二,对专职从事客运的驾驶人员资格考核相对简单,忽视了对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内容的培训考核,导致驾驶员队伍素质偏低,日常培训淘汰措施跟不上,驾驶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其三,运力调整不够及时,不能够根椐客流量的变化及时通过调整车辆、增减车次等手段来进行调节运力,导致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部分线路的车辆超员超载问题严重,而在其他时期客运车辆之间又因为争抢客源而争道强行、超速行驶、强超强会、随意停靠等问题的发生。其四,对公路客运中非法转包、非法从事营运的“黑面的”(县乡短途客运)车辆监管力度不够,甚至是任其泛滥不管,只要领到驾驶证就立即购买微型面包车从事短途客运,所购车辆有新车、有旧车,这些车辆安全技术不达标、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员、超速、强超强会、与班线客运车辆之间、他们相互之间争客抢行等问题时有发生,存在不少的安全隐患,不但给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增加了难度,甚至由此引发治安案件。
(三)路面交通管控不到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客运车辆上路行驶中的主管理机关,受警力、装备、勤务模式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路面管控不到位,对客运车辆行驶中的一些交通安全隐患不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并纠正,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交警大队现有警力严重不足,虽然现在部分地区的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但是面对面广线长点多的广大边远山区以及农村一些偏远路段甚至是一些县乡道路等,早午晚的时段,相对出于失管漏管状态,甚至有的路段长时期出于无警管理状态,路面不见警。使得一些客运车辆对交通违法有恃无恐,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和放任心理。现有装备不足,对客运车辆的检查仍然停留在检查超员、核对驾驶证、行驶证等静态违法行为上,对于客运车辆行驶中超速、强超强会等交通违法行为,由于受测速仪、监控系统、行驶计录仪等装备及其使用规定的制约,未能够做到及时查处。再者,由于客运车辆具有长期固定的线路,与沿线民警大多比较熟识,受人情等因素的制约,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到位。执勤民警的巡逻路线、执勤地点、时间容易被客运驾驶员掌握,经常采取绕行、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提前下客,伪装车辆抛锚等手段逃逸检查。在春运、五一、十一等交通安全集中整治中,交警部门管理紧,违法行为就少,管理松时,违法行为就多,存在紧一紧、松一松的问题,驾驶人对交通安全认识不足。
(四)事故倒查责任追究不力。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负有交通安全职责的部门来说,都可以说是血的教训。特别是对于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所属企业,要进行深入彻底的排查整改。但现阶段,对涉及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倒查中,存在着不深入、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对所属客运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状况检查不够深入。对交通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不足,对于是由于驾驶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还是由于任务繁重、时间紧张等原因造成的把握不够准确。对客运车经营者的处罚措施较轻,不能够通过一起事故的处理,对车主本人及其他车辆经营人员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不到位,未能够将整改措施真正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形成长效机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对企业违反规定应当对企业责任人给予处罚,但是处罚不几乎不落实。2004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至今,还没对一家多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存有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停业整顿,对企业负责人处以经济处罚;也没有对哪一家运输单位车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经处罚仍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罚,导致法规制度形同虚设,贯彻落实陷于空挡,使得一些严重交通肇事企业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以及累次因超员、超速被处罚而企业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理,极大地淡化了交通法规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三、对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客运交通是一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公共事业,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客运车辆的交通管理中,必须坚持以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安全监管机制,提高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增强管理人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责任意识,加大路面查控力度,消除引发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保障营运车辆的运行安全。
(一)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各职能部门监管作用,齐心协力抓好客运安全工作。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既明确分工,又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在政府主导下,逐步改变当前客运车辆私有化程度过高、过度追求利润的局面,突出客运车辆公益性质,切实从广大群众的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出发,不断提高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各职能联动配合,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实现管理效果的最大化,又有效避免出现机构重叠、事权不清、政出多门、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的弊端。从全局的高度,统一协调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及时纠正个别部门履职不到位、职能越位,部门间推诿扯皮、管理缺位等问题。对具有重大交通安全隐患、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运企业及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的刚性问责机制,形成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实践证明,只要紧紧抓住客运安全这一重点,坚持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就能够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安监、交通部门的配合,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通过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客货运企业重点加强GPS应用监管,实时发现、及时纠正车辆动态违法行为;对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客运车辆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是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交通运管、安监部门、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督导检查,特别在国庆、春节长假客流高峰前,进入企业对车辆安全性能逐车进行检验,查看车辆的灭火器、安全锤配备情况,车辆轮胎完好程度,发动机是否有漏油、漏水情况,以及灯光等安全状况,必要时,可以责成企业组织车辆进行上线检测,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要根据各自职责,督导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安全管理台帐,形成一套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把安全管理时刻置于监管之下。
(三)多措并措,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
一是要充分发挥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认真落实公安部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17项措施。及时调整完善考试内容,提高考试标准,严格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试以及复杂路况、恶劣天气、应急处置安全驾驶考试,从严查处违规考试违法行为,确保驾驶人素质与安全文明驾驶需求相适应。
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运管部门、安监部门联合对辖区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全面摸底排查,建立“一人一档、一车一档”的“户籍化”管理基础台帐。完善网络管理系统,建立完备的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电子档案;建立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台账,对驾驶员的行车情况建立档案,跟踪记录,及时督促并纠正其不良驾驶行为。
三是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实行“人车”捆绑式管理,即建立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制度。
积极借鉴1998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第69号令即《云南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针对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的做法,进一步建立并推行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制度,从而实现对核定载人数7人以上的机动车从事营业性客运活动以及核定载人数20人以上机动车从事非营业性道路客运活动的有效监管,根据客运性质来确定每1辆客运车辆固定1—4名驾驶人,从而实现从营运车辆及驾驶人资质的有效监督,有效预防随意更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发生。
四是要着力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增强管理人和驾驶人的安全意识。以客运驾驶人为重点,深入开展“牵手平安行”主题活动,充分发挥交通安全的警示作用,加强社会面宣传,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交警部门开展的专项活动和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广大群众安全行车和文明乘车的意识。同时,采用定时或者不定时的发手机短信给客运车辆驾驶人等多种方式,提醒广大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实行驾驶人属地化服务管理,组织全体民警、交通协管员牵手驾驶人,点对点、面对面地向客运驾驶人开展经常性交通安全警示、提示;要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典型案例宣传教育制度,定期汇编本地区交通事故案例,通报运输企业、驾校,有针对性地宣传安全知识和安全常识;督促各客运企业认真抓好对企业员工、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自觉管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车、行好自己的路,形成对客运车安全运营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五是要严格客运车辆检验关,对车辆性能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能年审。本年度审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禁止再上路行驶;
六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运车辆,坚持做到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排除不放过、事故当事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制度,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累次违反“超员、超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企业责任人人依法给予处罚,累罚累犯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取消该企业的营业资质。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的,由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企业责任人依法处罚。
(四)创新交通安全监管机制,消除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
1、交警部门要将大部分的警力放在路面上,要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客车超员专项整治活动,实行动态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采取定点查纠与巡逻查纠方式,对客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要充分利用违法记分制度和抄告制度,对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及时停止其运营资格;要加强对危险路段和恶劣气候条件下客运车辆超员现象的管控力度,严密道路监控,对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处一起,教育一起,不消除违法行为不予以放行,对辖区内客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2、要创新客运安全动态监管机制。联合加强对客运企业安装、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对客运车辆运营全过程监控的作用。普及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加强对行驶记录仪的日常监管,时刻掌握客运车辆的运行状况。行驶记录仪对于遏制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约束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保障车辆安全行驶具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对车辆行驶中动态监管提供了有效工具。大力推广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应用,以此为基础,建立起包括交通、公安、客运公司在内的一整套数据采集、数据分析、信息通报、纠正处罚、档案管理等运行机制,对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
(五)积极创新客运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客运企业的信息沟通,坚持每月抄告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情况,每月清理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违法记录肇事记录,督促企业依法接受处理,坚决做到违法行为不过月、隐患车辆不上路,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07年以来,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积极会同客运企业、交通运输(交通运政)等部门,对,联合开展对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监管措施,在有效预防客运车辆事故方面收到了很好效果。具体做法是:交警部门要将大部分的警力放在路面上,要分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客车超员专项整治活动,实行动态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采取定点查纠与巡逻查纠方式,对客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要充分利用违法记分制度和抄告制度,对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的,及时停止其运营资格;严格治理超员超速行为,凡是超员、超速被查处的,由大队部根据违法超员情节严重程度,第一时间向车辆所属的企业及其客运车辆发车点发出道路交通违法抄告通知书及停班(3-15天)学习通知书,并在事后及时监督客运企业对违法驾驶人的停班及企业内部处罚情况。大队执勤民警也迅速将其违法行为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按照对车主及驾驶人“不进行警示教育学习不放过、不停班学习不放过”的规定先进行停班学习,再对驾驶人进行记分、罚款处罚。
2、积极探索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机制。近年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群众外出旅游人数逐年增多,旅游客运包车重特大事故增多,从全国发生旅游客运事故的调查情况看,暴露出旅游客运包车源头管理混乱、包车牌证审批不严、擅自变更旅游路线、日常安全监管失查漏管等突出问题。公安交通管理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旅游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旅游包车客运集中摸排和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属地化管理,并研究探索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监管,规范旅游包车运营行为。2007年以来,洱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积极会同客运企业、交通运输(交通运政)等部门,开展对旅游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联合监管机制,即凡是需要包车的,首先由客运车主向企业提出申请;由客运企业初步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审核,客运企业审核同意后书面推荐承担包车任务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再由交警部门对企业推荐的车辆及其驾驶人的违法情况、事故情况进行审查:凡一年内,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有违法记录、负有责任事故记录的,交警部门将不予出具“同意办理旅游包车手续证明”,没有违法记录或发生事故但无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将对驾驶人及车主进行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后在出具“同意办理旅游包车手续证明”;交通运政部门凭交警部门的证明,才可以出具外出旅游包车证明(或外出营运证明),通过以上三部门的联合审核,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了旅游客运车辆的事故隐患。
3、要建立长途客运(包含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机制。长途客运班线长、昼夜运行,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多发,安全隐患突出。各职能部门在进一步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的同时,要通过完善制度规定、政策引导、市场调控等措施,合理安排班线运营时间,建立接驳运输、定点落地换人、停车休息的运输组织方式,强制性保障驾驶人休息,努力从源头上解决疲劳驾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