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之思考[ [收稿日期] 2013年6月8日
时间:2013-11-11 来源: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蒋为民

作者简介] 蒋为民(1988—),男,四川成都人,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反

贪局干警,书记员,电话号码:0872-5122047,地址: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671200。电子邮箱:549800604@qq.com.].
洱源县人民检察院  蒋为民

[摘要]职务犯罪是一个国际性问题,现代法治国家都予以高度重视并努力寻找应

对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建设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

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入了法治社会。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务犯

罪亦呈现出高发态势,同时其手段多样、日益隐蔽的特点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提

出了新的挑战,合理配置检察权项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检察权   职务犯罪侦查权   合理配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

高,社会面貌有了很大改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

正逐步实现我们的“中国梦”。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晰的认识到,目前我国还处在

社会转型期,一些社会问题还比较突出,经济利益在发挥其有利驱动性的同时也

显示了其腐蚀性,贪污贿赂与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严重损害

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和群

众的关系,严重妨碍社会管理,如不严加遏制,长此以往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党的

执政地位。必须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有效利用职务犯罪侦查资源

,科学、合理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保证检察权项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得到有效

实施。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概述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含义
    职务犯罪,顾名思义就是指刑法规定的与行为人职务相关,并利用其职

务实施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的行为。是一种与行为人职务

、职权行为密切相关的,不正当行使权力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它“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

化和失控现象,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 孙谦.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年.]]就目前我国对职务犯罪的立法而言,其

具有如下2个特点:一是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与主体职权密切相关,或

利用职务便利或不正当行使权力。所以就我国当前的立法实际来说,职务犯罪是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不正当履行职责、不

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植物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的总称”。[[[] 车承军. 论职务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A].国家检察官学院学

报.2001.(4).]]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释义
    职务犯罪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而腐败问题的处理关系着一个国家、

民族是否能够顺利发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腐败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着环

境、人权、民主体制和人类的基本权利、自由,而且破坏了发展,使世界上数百

万人的贫困加剧,如果任由腐败继续引发由贪欲而非人民之需要而驱动的非理性

的治理,并破坏个人的发展,腐败甚至将剥削人类生存的需要——希望。”[[[]

[新西兰] 杰瑞米·波普:《制度腐败—构建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共管

理学院廉政研究室编,透明国际2000年英文版序.]]所以基于人权保障之前提,

在法律的合理规制下科学合理的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

度很有必要。
    侦查权或者说调查权是指依照一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其法定侦查机关

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及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并由国家

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国家职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行使

侦查的主体有以下几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

部门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从以上几类侦查主体上看,行政机关占多数,侦

查权具有较强的行政性。从客观效果上看,上命下从的行政化体制也确能够保证

刑事案件的快速查处,“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都是把侦

查权赋予警察等行政性较强的部门,以保证快速查处犯罪。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即检察机关履行

法律监督职能的权力,刑事诉讼法依据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当然

就是检察权的下位权力,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所享有的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

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权力。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指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依

照法定程序、运用侦查手段、依法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露职务犯罪和职务犯

罪嫌疑人,享有的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权

力。”[[[] 李学军. 浅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A].法制与社会.2010年

8月(中).]]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属性
    权力的性质与其目的息息相关,更是从根本上决定着权力如何配置的问

题,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所实施的犯罪,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对象是

职务犯罪行为。合理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就必须明确职务犯

罪侦查权的性质。目前,对职务犯罪侦查权性质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法律监督权

、行政权、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双重权属。笔者认同法律监督权的观点,理

由如下:
    1、从设置目的上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设置目的是为了查清职务犯罪

嫌疑人及其职务犯罪事实,而多数职务犯罪行为本身与行政权关系密切,是滥用

权力、以权谋私的极端形式。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这一特性在行政权上表现得

尤为突出,如果将职务犯罪侦查权设定为行政权,而行政权本身具有强大的扩张

性,权力的扩张不可避免存在内部保护。以行政权去查处职务犯罪行为,即属于

内部监督,其查办案件的有效性将得不到根本上的保证。
    2、从内涵上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有“以法治

权”制约权力滥用的性质,是国家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而法律监督的目的

在于保障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其前提必须是发现和证实违法主体及违法事实。

这个过程必须要通过依法行使侦查权,进而在法律上还原事实才能实现。故职务

犯罪侦查权在内涵上应当具有法律监督的意义。
    3、从权利运行上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权在形式上与普通犯罪侦查权并

无不同,运行过程中都可分为“侦查启动权、侦查指挥权、侦查执行权及侦查监

督权”[[[] 张云霄.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以刑事犯罪侦查权的优化

配置比较研究为视角. 法制与社会.2011.12(下).]],都需要侦查主体发挥体

系化的力量,作为一个整体执行整体意志,从而快速、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为法

律的执行提供条件,从这方面来看,职务犯罪侦查权确实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

但侦查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十分明显的品格,侦查活动是调查、发现问题的

手段,故侦查权的权属应当由它所服务的目的和行使主体的性质来综合确定。我

国宪法把检察机关定义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法

律的正确实施,是一种法律上的监督权,它必须要有下位权属予以保障,否则就

是一句空话,职务犯罪侦查权就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保障。“如

果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必然是软弱、苍白

的,宪法规定的这种法律监督也就形同虚设了。”[[[] 贾春旺. 加强理念研究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M].求是.2000(13):10.]]所以职务犯罪

侦查权应是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的权属之一,和检察权的其他权属一同构成

了完整的检察权体系。
    (四)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特点
    首先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对象是特定的,面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

违法行为,而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所面对的是一般社会主体的违法行为。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目的特定,其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揭露国家工作

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惩治职务犯罪,从而达到教育、预防的作用,引导国家工

作人员认识、评价自身行为,正确履行职务,最终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得

以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而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权设施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法律对

一般社会主体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最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属独立性较强,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法律

监督权的属性,要保证其监督属性的有效运作就必须赋予其高于普通刑事犯罪侦

查权的独立性。事实上,我国在立法上将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于检察机关就是为

了保障这种独立性。合乎宪法 “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的制度设

计。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
    “一个法律制度尽管具备了这样一种精心制定的包容性规则体系和吸纳

挑战机制,它还必须面对更为激烈的社会现实的挑战”[[[7] 千叶正士. 法律多

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1.]],作为法

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如何科学、合理的配置职务犯罪侦查权,有效遏制职

务犯罪是值得仔细考虑的课题。
    因历史、习惯及政治体制设计的不同,各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也

不尽相同,几乎很难找到配置完全相同的国家(地区),仅从大的特征来看,目

前世界上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模式主要有一下几类:
    (一)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独立侦查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以日本为代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

:“检察官对任何犯罪都可以进行侦查”[[[] 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页.]],一般情况下公务员贪污贿

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都是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此外日本检察系统还有专门设立

的特别搜查机构(特搜部),专门侦查贪污贿赂等案件。而且日本检察系统实行

的是垂直领导体制,受地方干预较小,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可以在国内任

何地方查办案件,地方无权干涉。
    (二)检主警辅侦查模式
    这一模式以韩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检察机关有指挥警察机

关的权力。
    《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检事认为有犯罪嫌疑时,应当侦

查犯人、犯罪事实和证据。”[[[] 马相哲·译:《韩国刑事诉讼法》.北京.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4页.]]韩国检察机关原则上也是可以对包

括职务犯罪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看。在实际操作中,检察机关一

般将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交由警察部门执行,自己主要精力放在对贪污贿赂案

件与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上。另外韩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

指挥警察进行侦查。[[[] 骆兰兰:《韩国检察官有权侦查所有案件——韩国驻

华大使馆法律参赞金钟局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日报》.2005.1月29日

第15版.]]
    作为大陆法系发源地之一的德国,这一模式体现得更为明显,德国检察

官有权决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和侦查环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

:“检察院一旦了解到犯罪行为时,应当对事实情况进行审查”,第161条规定

:“为了前款目的,检察官可以向一切公共机关收集情报”、“可以亲自进行各

种侦查,或交付警察及其他人员进行侦查,对检察官的委托或者命令,警察机关

或者其他人员必须执行”。事实上只有在涉及谋杀案件和严重的经济、环境犯罪

案件时,检察官才始终主动参与侦查。[[[] [德] 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

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

页.]]
    (三)警察与专门机关侦查模式
    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英国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机关主要有警察、

反重大欺诈局(Serious Fraud Office)和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mmission)。
    因英国本土的历史上,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及北爱尔兰的法律传统

有所不同,这种法律传统上的差异一直延续到了现代英国法律制度中。在英格兰

与威尔士,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主要是警察部门。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侦查

机构分散于政府的不同部门,如贸易和工业部、内陆税务局、海关署、金融服务

管理局等。[[[]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设.2000年版

.第52页.]]
    1988年4月英国成立反重大欺诈局,专门负责侦查和起诉500万英镑以上

的重大欺诈案件(含重大贪污贿赂案件),该局隶属于总检察长,管辖范围覆及

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设局长一人,由总检察长任命。[[[] 梁国庆主编

:《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477

页.]]2004年4月英国成立了投诉警察独立监察委员会,总部设在伦敦,在英格兰

和威尔士有四个地区办公室。该委员会由监察和专业人员组成,还有若干组独立

的调查人员、案件工作者和辅助人员。该委员会的工作就是确保对于警方的投诉

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有权调查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管理监督警察的侦查

活动。[[[] 李新:《独立受理公民投诉,直接侦查警察违法行为,英国投诉警

察独立委员会有权威》.载《检察日报》.2006年9月26日.第四版.]]
    苏格兰的模式则有所不同,因为历史习惯和法律传统的缘故,苏格兰更

倾向于德国检主警辅的侦查模式,理论上犯罪侦查由地方检察官负责,但在实践

中,日常侦查工作都是在检察官的一般监督下授权给警察完成。[[[] 王晋、刘

荣生主编:《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

107、109页。]]
    (四)警察、检察官、大陪审团侦查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警察机关大体上可分为联邦、州、市镇

三级,三级警察机关的名称、职能、权限各不相同且无隶属关系。在联邦一级,

联邦司法部(司法部部长等同于总检察长)下属的联邦调查局是最重要的侦查机

构,侦查范围主要涉及白领犯罪、侵犯市民权利、诈骗、涉及高科技的犯罪等

200多种犯罪。各州的警察机构也是种类不一,其中州司法部下属的州调查局对

于滥用州资金和设备、选举诈骗等犯罪行使侦查权,有权根据当地官员的请求,

对地方政府官员滥用公共资金的行为进行调查。市镇地方的警察机构也很多,分

别负责各辖区内的犯罪侦查及保安工作。[[[]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北

京.中国方正出版设.2000年版.第46—49页.]]
    美国的检察机关也是分别建立在联邦、州和地方三个级别上的,相互之

间无上下隶属关系,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检察系统。[[[] 何家弘:《论美国检

察制度的特色》.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美国检察机关主要管辖特别

重大贪污案、行贿受贿案、警察腐败案、白领犯罪、智能犯罪以及在全国、全州

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公众特别敏感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自己调查,也可以借

助警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王鹰、潘舫:《英美刑事侦查制度比较

研究》.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另外,美国还曾专门设立过独立检察官

制度,专门调查涉及政府高级官员的案件。[[[] 曾建明:《美国独立检察官制

度简介》.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美国在联邦和部分州实行大陪审团制度,其特点在于,大陪审团既负责

侦查,又负责对重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管辖的案件主要是政府官员的腐败、滥

用经济权力、大范围扩散非法服务和产品(赌博、洗钱、高利贷等)等案件。

[[[] [美] 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第444、410、21页.]]
    (五)警察、检察官、预审法官侦查模式
    该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法国,法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程序有三种:一是对

现行犯罪的调查;二是初步调查;三是正式侦查。前两种调查程序主要由司法警

察进行,正式侦查由预审法官负责,预审法官也可指令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此外

,法国检察官享有司法警察的一切权力,还可以指挥其辖区内的司法警察进行侦

查,并对拘留措施进行监督。[[[]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

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8—368页]]
    (六)独立的专门机关侦查模式
    该模式是由独立于警察、检察机关的专门机关进行侦查。其代表有我国

香港地区、新加坡、印度等国家(地区),其中最为人熟知的是我国香港地区的

廉政公署制度。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集司法与行政于一体的机构,由香港特别行

政区最高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直接对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并向香港立法机关汇报工

作。廉政公署工作人员与香港普通公务员系统分别管理,拥有较大的独立性、自

主性,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同时拥有较大的

权力以保证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通过对以上几种侦查模式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

并无统一的全球适用的标准,是否能够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要看这种配置是否符

合一国的国情,一味照搬先进国家的制度并不一定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1990年

联合国大会批准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将检察官的职责定义为“检察官应

当注意对公务人员所犯罪行,特别是贪污腐化、滥用权力、严重侵犯人权、国际

公认的其他犯罪的起诉,和依照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对这种罪行的调查”。事实

上,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作用,就是实

行其他专门机关侦查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也不例外。
    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思考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我国在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模式的选择上倾向于

日本那种检察机关侦查模式,但又有自身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就对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将其配置于

检察机关也更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设计,政府、法院、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为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

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

。另外,检察机关没有行政机关那么广泛的社会管理职能,利益纠葛比较少,所

有的工作都是围绕“法律监督”来进行的,能够集中自身资源履行好职能。
    (一)职务犯罪侦查配置现状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曾提出:“加强对检察权配置的研究,

不仅要对现行检察权配置的合理性进行深入研究而且要认真研究如何通过进一步

完善检察权配置,促进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 向芙蓉

.《检察权配置的重点和方向——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为视角》.载《西

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8月第10卷.第4期.]]这里的研究重点就是职务犯罪侦查

权配置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经历了恢复重建到发展壮大的历程,职务

犯罪侦查权配置的大格局没有改变,由反贪、反渎两部门承担了职务犯罪侦查的

主要任务,监所部门、民行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也有一定的侦查权,此外检察机关

其他内设部门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独立性不够
    必要的独立性是客观、公正办理案件的现实需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36条规定:“各缔约国均应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

确保设有一个或多个机构或安排人员专职负责通过执法打击腐败,这类机构或者

人员应当拥有根据缔约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给予的必要独立性,以便能够在

不受任何不正当影响的情况下有效履行职能”。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缺

乏独立性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不强。虽然宪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

中,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总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干扰、制约。检察机关职务

犯罪侦查部门主要是办理本院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而检察机关的“人、财、

物”的管理又受制于辖区地方党政部门,难免不受到地方的不当干扰。特别在人

事、经费管理这两方面,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的色彩还很浓厚,致使检察机关独

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宣言大打折扣。
    2.检察机关办案机制缺失、内设部门配合不足
    当前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划分虽有利于专业化分工管理,理论

上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但这种以专业来划分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方式在客观上造成

了“侦出多门”的局面,各部门主要从本部门的业务来考虑问题,加之程序上时

限要求严格,办案人员往往只能集中精力突破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当前职

务犯罪越来越隐蔽、复杂,往往一个问题牵涉其他职务犯罪问题。针对这些问题

,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办案机制,各部门配合不足造成了大量案件线索的流失。

另外太过专业化的分工不利于统一指挥,办案力量分散,这些问题都极大制约了

检察职能的发挥。
    3.侦查措施、侦查技术落后,与相关部门衔接不足
    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维护了

人民群众权益,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我们反腐败的决心。中央对检察机关的工作

给予了肯定,逐步改善了检察机关办案条件,然而在办案过程中,因为职务犯罪

的特殊性、隐蔽性,检察干警大多数情况还是依靠“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

的传统模式来办案,付出的努力和结果不成正比。新刑事诉讼确认了检察机关享

有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但目前作为检察机关办案主力的地级、县级检察机关技

术装备还较为落后,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不到位,现有的技术装备和办

案方式不太适应办案需要,不能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有效合力。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设想
    目前职务犯罪行为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新特点,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

方式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

深入开展。应当从职务犯罪行为和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特点出发,结合当前反腐

败斗争的需要,对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进行优化改革。
    1.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与人事、经费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认识宪法关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保证检察

机关依法享有必要的独立性,排除不当干扰,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在保证

检察机关受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基本原则不动摇的前提下,积极

探索适应当前反腐败斗争工作需要的制度。建议借鉴国外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

的体制,对当前制度进行改革,将地方检察机关特别是县级检察机关的人事权上

提一级,由上级人大管理,尽量排除来自地方检察机关本辖区的不当干扰。另外

检察机关的经费可由财政单列,由中央或省级财政直接负责,避免检察机关经费

通过地方预决算,避免经费上受制于地方。
    2.适当调整机构设置,进一步完善侦查办案机制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检

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经过几年的建设发展,当前各地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都

已基本建立。根据当前“一体化”办案机制的要求,地市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

查部门应当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抓好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

。但在实践中,地市级检察机关侦查指挥中心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县域配

合不明显,骨干培养工作滞后,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真正建成纵向指挥有力

、横向协作紧密、排除不当干扰的侦查指挥中心,使辖区内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上

新台阶。
    从近几年职务犯罪的特点来看,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侵权犯罪相互交织

的情况日益增多,权钱交易愈发突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与政府行为的公信力

,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了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行为,反贪、反渎两部门要

加强沟通,建立常态化的联合办案机制,整合办案资源,抓好线索管理,集中两

部门的优势查办职务犯罪,可以借鉴重庆、深圳等地检察机关的方法,适当调整

机构设置,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整合两部门优势,合理运用警力,在专业化分

工的基础上协调配合,迅速打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局面。
    3.明确侦查策略的司法规定,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具有主体特殊、隐蔽性强、手段复杂、

干扰性和反侦查内力强等特点,不能照搬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模式。以受贿案件

为例,这类案件普遍缺乏足够的书证、物证,案件的突破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的

行受贿双方当事人的供述,但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会自愿供述,法律又

有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的规定,故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大量运用侦查策略

攻心,摆政策、讲道理甚至是做出某些承诺,但这些以侦查策略司法效力如何却

没有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予以明确。另外还需要加强与行政监察机关和党纪部门

的沟通协调,增加侦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4.明确“初查权”,增加司法警察权限
    如上文所讲,职务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强、干扰大和反侦查能力强等特

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接触当事人前必须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否则案件将很难

突破。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

初查权”。但问题是作为基本法律的《刑事诉讼法》对此却没有规定,这就导致

了对“初查权”合法性的质疑。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就显得比较被动,立法应当基

于职务犯罪行为的特点,明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初查权”,从法律上支持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工作。
    与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相似的国家,其检察机关有指挥警察部门或

司法警察参与侦查的权力,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保障了办案效率。我国

检察机关也设置了司法警察部门,且司法警察的也是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

但当前司法警察参与办案主要是负责看守、押解等工作,一定程度上浪费了人力

资源、影响了办案效率,建议扩大司法警察参与案件侦查的权力,经检察长批准

可在主办检察官授权下直接参与案件侦查,以增加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案灵活性

、提高办案效率。
    四、结语
    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义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是实现监督

权的有效手段。要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真正有效运作,就必须保证职务犯罪

侦查权有效配置,从制度设计上排除不当干预,保障检察机关的司法独立性,才

能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坚决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维护人

民群众利益,最终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年.
[2] 车承军. 论职务犯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A].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4

).
[3]  [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度腐败—构建国家廉政体系》,清华大学公

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编,透明国际2000年英文版序.
[4] 李学军. 浅析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A].法制与社会.2010年8月(中

).
[5] 张云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以刑事犯罪侦
 查权的优化配置比较研究为视角. 法制与社会.2011.12(下).
[6] 贾春旺. 加强理念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M].求是.2000

(13):10.
[7] 千叶正士. 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51.
[8] 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5页.
[9] 马相哲·译:《韩国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53-54页.
[10] 骆兰兰:《韩国检察官有权侦查所有案件——韩国驻华大使馆法律参赞金

钟局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日报》.2005.1月29日第15版.
[11] [德] 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12]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设.2000年版.第52页.
[13] 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理论与司法实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0年版.第477页.
[14] 李新:《独立受理公民投诉,直接侦查警察违法行为,英国投诉警察独立

委员会有权威》.载《检察日报》.2006年9月26日.第四版.
[5] 王晋、刘荣生主编:《英国刑事审判与检察制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

社.1999年版.第107、109页。
[6]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北京.中国方正出版设.2000年版.第46—49页

.
[7] 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8] 王鹰、潘舫:《英美刑事侦查制度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4

期.
[9] 曾建明:《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简介》.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1期.
[20] [美] 伟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3年版.第444、410、21页.
[2]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8—368页
[22] 向芙蓉.《检察权配置的重点和方向——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为视

角》.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8月第10卷.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