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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两员”旁听“阳光司法”案件庭审
时间:2013-11-07 来源: 作者: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同时让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能够直接地了解检察业务,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3月18日,永平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特约检察员旁听了由永平县法院指定为“阳光司法” 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庭审。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底至7月8日,被告人段某、段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到南涧、永平等地,以开展销会为名向当地群众免费发放礼品,收取押金后再将收取的押金退还群众,以该种方式获当地群众信任后骗取现金人民币共40100元,严重损害了当地数十余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庭审中,公诉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对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适用法律以及针对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和教育意义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又充分运用证据和法律,准确阐述辩论观点,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辩论。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答辩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无理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充分运用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给予了有力反驳,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最终,永平县法院对永平县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确认并当庭判处五被告人有罪。
庭审结束后,永平县检察院随即组织观摩人员进行了座谈,对此次观摩活动进行评议。在座谈上,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充分肯定了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精彩表现。大家一致认为,公诉人庭前准备充分,吃透案件,庭审中对证据的展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准确,法庭辩论非常有力,而且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公正合理,达到了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展示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同时,指出开展庭审观摩活动,达到了法制宣传及震慑的作用,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