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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日期:15-06-02 16:18:35  作者:  来源:南涧县人民法院

论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南涧县人民法院 张月波

  摘 要:2013年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及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该制度也存在着罪名狭窄、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和犯新罪救济程序欠缺、监督机制不足、考察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了解决该制度不完善的相应措施,最终达到构筑起切合实际且系统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系。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程序;帮教机制;监督机制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特点
  未成年人在刑事案件中是特殊的群体,因此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应该充分考虑他们这个年龄阶段的特点并了解他们与成年人相区别的特殊性。
  1.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涉及刑事诉讼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年轻人。这些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处在发育阶段,还未达到成熟状态,缺乏对社会和法律的了解,不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在刑事诉讼中往往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在此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定型,克制力和理解力等方面相比成年人还有所欠缺,他们往往容易对外部坏境的刺激作出不适当的反应,对自身及外部事物不能正确的作出评价,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表现出来的特点往往是冲动而起、动机简单,不计后果,目标直接,很难有理性正确的选择结果。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应对其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就犯罪责任而言,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现象,成为继毒品犯罪、环境犯罪之后的第三大世界公害,虽然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由于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犯罪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为此,从保护未成年人、补偿未成年人的角度而言,国家制定了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程序和处理办法用于针对未成年人,更好地帮助其回归社会。①
  2.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特点
  未成年人有区别于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也应该有区别于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性,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吸收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设置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程序立法指导思想上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刑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如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该规定全面的承认和接受了联合国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方面的国际公约和规则,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理念方面已经基本和国际接轨。
  (2)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特有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定代理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讯问和审判时到场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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