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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心取证,爱心暖人
日期:15-06-24 14:13:50  作者:  来源:南涧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近日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死亡。我院承办干警在办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签订了一份谅解书,内容为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方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但该谅解书中被害人家属的签名疑似一人所签。如果该谅解书不是被害人父母的真实意思表达,该份谅解书将不能作为量刑情节的依据。案件材料中除了谅解书上的签名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父母知晓谅解书的情况。承办人推断要么是被害人哥哥代被害人父母在谅解书上签名,要么是被害人哥哥瞒着被害人父母和犯罪嫌疑人达成谅解协议。带着疑问,办案人员于2015年6月12日到南涧县南涧镇团山村委会社嘎三社被害人家中,亲自询问被害人父母。当办案人员赶到被害人家中,被害人父母表示谅解书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签名是被害人哥哥代签的。同时办案人员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并不好,所以双方协商赔偿金才2万元。在细心听取被害人父母的意见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核实情况后,办案人员也对被害人父母从情理、法理方面进行安慰和释理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