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后司机有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及抢救伤员的义务。而有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后不仅不履行报警及抢救伤员的义务,还逃离现场,更有甚者让他人为自己顶替罪行。

2016年12月1日20时25分许,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上搭载杨某等2人,沿周于公路由周家方向往于官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周于公路新邑村路口处时撞到行人孙某,造成孙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在杨某的提议下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在驾车逃逸一段路程后,杨某换李某驾驶车辆返回于官,后杨某将肇事车辆藏匿于村内的一个巷道内。第二天,杨某主动提出顶替李某的肇事逃逸事故,随后二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在民警讯问杨某的过程中,杨某陈述了自己肇事逃逸的事。民警对杨某讯问后,发现案件有蹊跷,遂对李某做思想工作,李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祥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祥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杨某为李某顶罪虽然没有成功,但杨某在李某肇事后,不仅唆使李某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其还为李某顶替罪责,已经妨害刑事诉讼活动,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杨某到案接受调查,杨某如实供述了替李某顶替罪责的犯罪事实,鉴于杨某能认识到错误,祥云检察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目前,祥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该案。

 

祥云县检察院公诉科   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