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责任,需要自己去担当,去完成。我们的社会需要负责任的人,只有人人都勇于积极地承担自己的责任,共同把各项工作做好,社会才会进步。一个人想要赢得他人的信任和树立权威,就必须有责任心。人不但要有社会责任感,还要勇于为社会的责任而担当。担当就是要勇于承担重任和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敢于承担责任要有一种勇气和魄力。担当是责任的承受,独立思考,独立做事,独立自省。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积极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做贡献,实现人生价值。作为一个人来讲,担当就社会责任的意义上讲,应当是在其位谋其政,不辜负人民、社会和历史赋予的使命和责任。公务员的担当就是要心中装着人民的重托,体恤民情,为民着想;而法官的担当就是要依法办案,不为权贵和利益的诱惑而出卖良知,贪赃枉法。

怎样担当起历史赋予的责任,美国前总统肯尼迪就职演说时说过这样一句话:“不要问你的国家能为你做些什么,问问你能为你的国家做些什么。”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不要忘记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精神实质,诠释的仍然是这个担当与责任的话题。法官的担当与责任在于定纷止争的裁判,分清争议的曲直所在;在于判定后实现当事人的权益。两个程序的历程,蕴含着法官的责任和担当,折射着自己的道德良知。法院是法律的帝国,天平的倾斜,意味着污染了流水的源头,意味着责任和担当的推卸。坚持真理,坚守正义,捍卫法律的尊严,是法官的担当所在,责任所在。不为权贵折腰,不为私利出卖法律和良知,应是法官一生一世的信守所在。谁担当得起这份责任,谁才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赢家。

借用列宁对理论的比喻,可以说,法律是灰色的,只有司法实践之树常青。法律滞后于社会现实乃常有之事。法律可能会缺位,可能会有缺陷。但法律绝不死亡。罗马法时代即已确立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判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法律的精神来判决的原则。而法律的精神就取决于法官的良知以及法官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中国古代的哲人王阳明说,良知即是天理。良知也许与生俱来,但保持良知要靠自觉磨练,乃至终身的修炼。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不止特定个案,它更是对公民法律信仰的摧残,对社会正义期盼的打击。对于恶法,只有大胆的拒绝服从并拒绝在判决中援引,而对于有缺陷的法律,则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符合法律精神的解释而使它变得没有缺陷以达到实现正义的目标。谁达到了这种境地,谁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担当有责任的法律之人。(县法院  寇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