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浅析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阅读次数: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内容摘要】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制度已经实施了十余年,本文从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现状出发,分析制约检务公开的因素,提出深化检务公开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 检务公开 制约 浅析

检务公开是民主司法的必然趋势,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公正廉洁、规范执法的重要手段,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直接而有效的形式。作为直接接触人民群众的基层检察院,如何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在这里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检务公开的概念及渊源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包括检察人员)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一定的阶段将检察机关的职责、业务流程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检察活动或事项,向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及时客观地公开,以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将检务公开工作放在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诉讼环节和办案效果上所作的解释,笔者认为这是较为切实客观的解释。

1998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从此检务公开在全国检察机关得以全面开展。《决定》向社会公布了“检务公开”10个方面的内容,即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检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十余年来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98年至2003年为检务公开的起步阶段,通过报刊、电台、展板宣传栏等形式公开检察机关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等。第二个阶段:2003年至2008年为检务公开的拓展阶段,通过建立检务公开信息台、电子显示屏等公开检察机关职责范围及检察官任职资格和管理规定等内容。第三个阶段:2008年至2013年为检务公开的深化阶段,公开的内容为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活动和事项以外,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流程和执法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的形式是建立检察门户网站、检务公开大厅、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进行公开和互动。第四个阶段:2013年至今为检务公开的升级阶段,公开的主要内容为:健全及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制度,案件程序性信息同步网上查询;公开的形式以网上公开,微博、微信公开,公开审查和公开答复等为主”

    在2014年全国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要深化检务公开改革试点,把执法办案信息作为重点,着力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创新公开形式。再一次强调要把深化检务公开作为当前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来抓。

二、检务公开工作的探索实践

在实际工作中,县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检务公开看,力求形式多样,注重实效,不断创新探索。

(一)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主动接受人大专门监督。将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推进“阳光司法”的重要内容。一是建立定期听取意见、建议制度。每年“两会”期间,组织干警分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报告的评议。同时,以乡镇检察室为平台,适时组织乡镇代表、委员座谈,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二是强化职务犯罪案件监督。对办理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适时邀请代表、委员跟庭旁听评议,促进检察执法权规范运行。三是坚持工作汇报制度。就职务犯罪查处和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等重要工作适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接受工作指导,每年都主动接受州、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争取工作支持。四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积极推进阳光检务建设。

(二)为实现群众的普遍监督,强化检察机关职能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利用群众能够接受的方式,加强对检察职能的宣传。在建立乡镇检察室的基础上,经常性组织检察干警定期到扶贫挂钩联络点开展法律咨询、受理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将检察宣传和法律服务送进了群众家门。创新预防宣传教育形式,精选61部廉政公益短片在县电视台播放,营造反腐倡廉良好氛围。全面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与县烟草公司在下庄烟叶收购站建立全州烟草系统首个廉政建设示范窗口。开通祥检微博和祥检微信,运用网络信息手段为群众答疑解惑。同时,在办公楼大厅设置大型检务公开公示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充分发挥社会民主监督,不断提高“两员”对检察工作的参与度。利用短信平台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发送手机短信息,通报检察工作情况。组织“两员”参与部分拟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审查及公开宣布和涉及民生问题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听证会,从而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执法,促进公正、廉洁办案。年中和年终邀请“两员”到检察院听取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影响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的主要制约因素

检务公开制度运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以各种方式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使之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效果更深入。但是就基层检察院来讲,掣肘检务公开的因素还很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存在误区。在基层检察实务中,一是误将检务公开等同于普法。检察机关经常通过印发法律宣传小册子向群众宣传法律权益保护知识,虽然有的宣传资料中包含有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但对于某些敏感的民众普遍聚焦的问题及案件进展情况避而不谈,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检务公开,这只是检务公开的最初形态,形式和内容都必须要深入和发展,才能真正体现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认为实行检务公开使公众充分知悉了检察工作,越了解越会产生“免疫力”,增长不法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会干扰、影响办案,会搞乱秩序,增加更多麻烦,有损检察机关的权威。当然,这些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但是从检务公开的深远意义来看,通过检务公开对社会产生正面警示教育,增加透明度提升廉洁从检,获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这更有利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与不公开检务相比,利大于弊。

(二)工作力度不大。目前检务公开工作的实行,依靠的是基层检察院的自觉行为。2006年高检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实施‘检务公开’的意见》,《意见》虽然深化了“检务公开”理论,为实践提供了正确的方向指引和理论支持,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务公开”的情况,要督促落实,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但对于如何督促、责任如何追究则没有规定。同时,基层院因上级院对检务公开没有刚性要求,仍然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机制、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详尽的绩效考评机制。虽然工作做了不少,但制度不完善,力度不大,没有形成经常化、制度化。

(三)体系制度不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是什么,公开到什么范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实践中,多数基层院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印发宣传资料,利用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走访代表委员的常规形式进行检务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过于保守,只选择一些一般的平常事项加以公开,如职能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而对群众迫切要求知道的热点、焦点问题避而不谈或者只是在文字上公开,实际操作不公开,枝节问题公开,涉权问题不公开。在公开的同时又怕因检务公开而泄密、影响和干扰检察工作的度把握不准,这就造成检务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形式高于实质的问题。所以规范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流程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此外,要确保到检务公开的普遍性、长期性,必须形成一套规范完整的长效机制。

(四)公开内容单一。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把执法办案信息的公开作为检务公开的重点。执法办案信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老百姓和社会各界都非常感兴趣,以此为内容开展检务公开的效果会更好,也更能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执法办案信息包括了类案办理的整体情况、个案办理情况、各诉讼环节办理情况,涉及到一个群体、一个单位、一个自然人。检察实践中,要通过何种方式和程序向诉讼参与人及公众公开案件信息,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现在还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

四、深化基层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的对策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加强联系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要更好地发挥它的连接作用,使更多人了解、支持和信任检察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转变观念,增强检察人员检务公开的主动性。一是要认识到实行检务公开是适应宪法精神的需要。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只有实行检务公才能谈及监督。二是要认识到实行检务公开是走群众路线的需要。检务公开可以彻底解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神秘感,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使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这种来自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是检察工作走群众路线的有效延伸,也是检察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有力保障。三是要认识到实行检务公开是确保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队伍素质的高低是决定能否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关键。“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检察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公开是忠诚的具体表现,只有公开,接受监督,才能确保检察工作的公正、清廉、文明。总之,要把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深刻认识检务公开在密切党群关系、体现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意义,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

(二)完善制度,使检务公开工作更加规范性。要制定全国统一的检务公开具体规定,避免各地为片面追求创新而违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一是完善执法办案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可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内容、形式等,尤其是规范热点案件的执法过程、执法依据、执法状况和执法结果的公布。二是完善检务公开责任追究机制。没有依规实行检务公开,如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在检务公开中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没有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等,要追究责任。三是完善泄密责任追究机制。一般来说,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要明确检务公开下的保密范围及泄密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泄密,直接责任人就要受到追究。四是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大公众参与检察工作的力度,扩大人民监督员遴选人员的范围,使一些有条件的普通群众进入人民监督员之列,其次要充分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升人民监督员的地位,使其就案件的看法和建议与检察人员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尤其是不同的看法更应引起重视。

(三)抓住重点,使检务公开内容更加“专业”性。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检察工作,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由此可见,深化检务公开首先必须立足于检察工作本身,与具体的检察业务相结合,与办理具体案件相结合,才能让人民群众更直观的了解检察工作。检察业务主要指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预防、监所、控申、民行、未检等业务部门的一般性办案程序、内部操作规程、案件处理结果、监督保障措施等。业务工作中群众较为关注,易对检察人员依法办案、廉洁从检造成疑问的事项是对立案、不捕、不诉、抗诉、申诉、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诉讼活动的审查工作,这些理所当然成为检务公开内容的重点。所以通过规范的公开程序,将群众关注的核心业务公开,加大工作的透明度、群众的参与度,发动群众查处腐败,鼓励群众举报,以检务公开促进业务工作健康发展。

(四)结合实际,让检务公开的形式更加便民性。对于开展“检务公开”的方式和途径等,应当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完善。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使检务公开工作深入基层、贴进群众,方便群众,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例如,部分远离县城的山区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常识欠缺,对检察机关了解相对较少。针对此情况,应当继续采取传统方式,通过宣传栏、“检务公开墙”、发送宣传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职责范围,工作流程等。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案件,通过电视台或网络平台(“两微一端”)进行新闻发布。针对个案的信息公开,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应建立一个规范的自助查询平台,查询平台可设立在检察院大厅,也可设置网络查询平台,能够实现在线交流、咨询问答等功能,增强公开效果。还可通过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人士和群众代表来检察机关实地参观或直接对话,增进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执法工作的了解,消除置疑,提升执法公信。(县检察院 王建波)

                                                                                                                   


编辑: 政法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