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以祥云县检察院2015年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故意伤害案件为视角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3日     阅读次数:     【字体: 】 【收藏】 【打印文章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案件,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达到轻伤以上的案件,包括致人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形。从统计情况看,故意伤害案件系多发案件,起因较为复杂,办理不好,容易引起被害人上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目前,退侦案件中受理故意伤害案件数的比例较高。为使故意伤害案件能够顺利办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提出几点建议,仅供公安机关参考。

一、故意伤害案件不能顺利起诉的情况分析

(一)一案有多份伤情鉴定书。实践中公安机关给被害人开了伤情鉴定委托书,由被害人自己到鉴定单位进行伤情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害人对鉴定意见不满意,向公安机关骗取委托书到另外的鉴定单位进行伤情鉴定,为有利于自己,惩罚对方,被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提交鉴定结果较重的鉴定意见书。如: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提供了被害人作过两次鉴定的情况,经办案人员核实,确实有两份鉴定意见书,一份为轻伤,另一份为重伤,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被害人不配合,不愿意对伤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满无法获得新的鉴定意见书,只能将案件撤回起诉,在经历了一年多后,被害人才提供新的鉴定意见书,案件才得以顺利起诉。

(二)搜集证据不及时,造成后期无法获取到客观、公正的证据。如:郭某甲、郭某乙故意伤害案,案发时间是2014年2月6日,民警当天出警却未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也未搜集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时隔一年之后的2015年2月23日才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两名嫌疑人系亲兄弟,有串供、不如实供述的嫌疑,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大相径庭。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本院决定作存疑不起诉。

(三)缺少伤情鉴定书。故意伤害案属于结果犯,缺少被害人伤情鉴定书这一重要证据,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但由于各种原因,有部分案件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取得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书,只有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被害人的伤情在轻伤以上。我们认为,这只是对被害人伤情的一个判断,并不确定是轻伤一级、二级,或是重伤一级、二级,导致本院难以向法院提起公诉。如: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迫于侦查羁押期限已满,被害人伤势又比较重,如果变更强制措施怕引发被害人及家属不满,只好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声称很快就能做鉴定,我院也是为了顾全大局,将案件收下。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因被害人未完全恢复、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还未结清,一直无法做鉴定,在审查起诉期限用完的情况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来争取时间。问题是,在补侦阶段仍未取得鉴定意见书,补查重报时公安机关就写一张“情况说明”,算是补充侦查报告,无奈检察机关只好作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四)证据间形不成锁链。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虽然获取了一些证据,但对证据间的矛盾又不加以排除,导致不能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如:罗某某故意伤害案,起诉意见书载明:罗某某在朱某某和亐某某的协助下殴打吕某。本案应该是一个共同犯罪案件,而公安机关只移送罗某某,对另外两人并无交待。而且证据间矛盾多、疑点多,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办案民警未按照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查找证据,没有查清相关事实。本院承办人只能自行查找相关证据,获取了医生证言、补充了鉴定意见,以及未移送的两名嫌疑人的真实供述与辩解,排除了正当防卫的情形,最终本院以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对吕某实施伤害行为,属共同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我院的公诉意见。

二、对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建议

(一)接警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客观证据容易丧失,言词证据容易虚假,且人的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模糊的特点,要求我们出警人员需要及时搜集证据,在伤情不明的情况下,可作为行政案件先立案查处,把证据搜集在案,查清案件事实,待被害人伤情鉴定作出后,如果伤情达轻伤以上时再转立为刑事案件查处,并且,言词证据要转换,不能在转立为刑事案件后,不讯问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就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案情清楚,一对一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应告知被害人自诉,被害人申请走公诉程序的,再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二)及时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使定案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有的案件,出警民警做了搜集证据的工作,但工作不细致,搜集证据不全面,证据之间的矛盾也未排除,这样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势必作退回补充侦查处理。由于时过境迁,丧失了取证的大好时机,案件煮成了“夹生饭”,导致进退两难,事倍功半。所以,取证要及时、全面。

(三)加强与鉴定单位的沟通协调。凡是有条件做伤情鉴定的案件,要及时做,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重大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就有羁押期限的限制,一旦侦查羁押期满,就要变更强制措施,或将案件往前移送,目前主要采取后者,但伤情尚不明确的案件,属于案件事实不清范畴,是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的。解决的路径:一是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提请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二是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在侦查羁押期限内,积极与鉴定人员沟通、协调,及时作出伤情鉴定。对于重大伤害案件,我们认为一、三两个办法较好。

                         (县人民检察院  陈恩平 杨晓秋)


编辑: 政法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