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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停车场被毁,谁该担责?
时间:2015-12-01 来源:宾川法院网 作者:丁秀梅、蔡桂华、杨洪昌

由于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轿车被垮塌的围墙、挡墙掩埋后全损报废,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车主杨某某提起了诉讼,向墙主索偿。11月10日,宾川法院行政审判庭按照阳光司法的要求,到鸡足山镇沙址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宾川鸡足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并当庭判决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38100元当天,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当地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等60多人旁听了案件审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还在庭审结束后开展了基层调解指导工作。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原告杨某某将自己的车借给了案外人聂某,聂某驾驶该车带朋友到鸡足山风景名胜区游玩,将车停在了鸡足山山门停车场内。当天13时许,被告宾川鸡足山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砖砌围墙、以及被告寸某某家的石砌挡墙垮塌,掩埋了杨某某的车,导致车辆受损。经鉴定,该车的损失评估价格为38100元。事发后,原被告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10月10日,原告杨某某向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车辆、误工等损失共6万元。
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的本案受到了当地群众的广泛关注,承办法官到案发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决定于11月10日就地开庭审理此案,邀请鸡足山镇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原告杨某某的被损车辆已经全损报废。
合议庭经过评议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不能确定原告杨某某的车辆是垮塌的围墙、挡墙还是二者共同损毁,但二被告所有的围墙、挡墙垮塌导致原告车辆受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位于停车场东侧的围墙与挡墙自身存在危险,但所有人、以及停车场的管理人均未对这种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和警示,实际造成了原告的车辆损失,遂判决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方对车辆损失鉴定提出异议,原告方主张误工损失赔偿,但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误工损失也不属于财产受到损害而导致的直接损失,合议庭未予采纳,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在案的有效证据,以损失评估价格来确定车辆的损失。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474元、二被告共同承担826元。
  宣判后,审判长进行了当庭释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还根据鸡足山镇民事案件的特点,就人民调解、山林土地纠纷处理、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和鸡足山镇的人民调解员、基层业务骨干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