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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进村审案化解纠纷以案释法
时间:2016-07-07 来源: 作者:

6月15日,宾川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到乔甸镇石碑村委会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李某驾驶云LP9127号车在香南线杨保街路段由北往南起步往左变更车道过程中,因与向南驶来的云LC4328号车避让不及而相撞,导致驾车的高某以及乘坐人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事发后,陈某入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29727元及部分交通费,李某向陈某支付了16661.1元。经鉴定,陈某的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12000元,陈某还支付了600元的鉴定费。
另查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向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期限内。
2016年5月12日,陈某起诉到了法院,向李某和保险公司索偿。2016年6月15日,经过法庭的审理、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在2016年7月15日以前,原告陈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15870元,由被告李某赔付18161.1元,已经支付的16661.1元予以扣减,还应再支付15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陈某自行承担。
近几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了不小的比重,庭审结束后,法官为来到现场旁听的群众进行了以案释法,提醒他们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谨慎驾驶,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害,同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处理纠纷。(县人民法院  丁秀梅、张贵春、洪金淑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