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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干部套取53万扶贫款获刑!江西省高院发布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01-18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副院长柯军通报了全省法院自2018年以来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了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

  强迫交易导致砖厂停产

  【案情】泰和县闽昌新型建材厂自2016年4月建成投产以来,一直由刘某仁及其子刘某峰车队承包运输煤矸石。2016年7、8月,被告人严某平多次找到该厂负责人肖某莲要求运输煤矸石,并提高价格,遭到肖某莲拒绝。严某平等人使用铲车、混凝土石墩堵路方式,阻止砖厂生产。还通过拦车、堵路、威胁等方式迫使刘某仁、刘某峰车队退出砖厂运输业务。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间,上述被告人为砖厂运输煤矸石业务交易费用共计211万余元。2017年5月,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人找到泰昌砖厂负责人陈某明、王某科,要求承包该厂煤矸石运输业务,在遭到拒绝后,采取威胁、堵路方式导致泰昌砖厂停产。

  【裁判】泰和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严某勇、严某平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严某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在管制执行期间,再次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其应依法严惩并数罪并罚。对此,依法判处严某勇、严某平等6人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严某勇等人提出上诉,吉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扶贫干部套取53万扶贫款

  【案情】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邹某才利用自己从事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农户申请相关补助为由,骗取贫困户谢某常等22人、非贫困户阳某聂的农商行银行卡、存折或社保卡(带储蓄功能),并获取了账户密码,分四次套取国家精准扶贫产业奖补资金合计534500元。

  【裁判】上犹县法院一审认为,邹某才利用从事扶贫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农户产业奖补项目、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套取国家扶贫产业奖补资金534500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邹某才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3.65万元,上缴国库。

  污染环境被公益诉讼

  【案情】2017年5月,时某、黄某生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从赣州、广东收购三车废旧电子元件共计113.44吨,雇人采用柴油引燃的方式在桐麻坑山场厂棚内直接焚烧该废旧电子元件,从中提取金属出售,导致附近多名村民因连日吸入有害气体入院治疗。抚州市检察院向抚州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损失,支付修复生态环境费用,承担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裁判】抚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时某、黄某生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处被告时某、黄某生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本案焚烧危险废物的现场及周边40余亩土地上进行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并养护3年;支付处置危险废物及其残渣已经发生的费用26900元,鉴定评估费16000元。

  非法猎捕者被责令修复环境

  【案情】2014年至2017年9月,白某超在未取得猎捕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家稻田及附近山上,使用电击、猎夹、网捕等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捉白鹇、野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共计43只。经鉴定,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余动物均为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庐山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某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同时构成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判处白某超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其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修复。

  “出嫁女”获分配土地补偿款

  【案情】2003年,原告张某与其丈夫同居后,因男方家庭没有房屋居住,夫妻仍在新风村八组居住生活,户口没有迁出。2006年3月,原告王某出生,其户口随母亲上在原告张某的户口簿上。2008年,原告张某经新风村八组村民同意,在其父母的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一栋。原告全家在新风村八组居住生活过程中,与其他村民一样,参加了农村医疗保险,并与其他村民一样尽到相应的义务。2017年3月,该村土地被征收,新风村八组制定分配分案,人均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63539.5元,考虑张某因常年居住该组,参加了各项公益事业,应适当给予补偿金额1万元。原告张某认为自己与儿子户籍一直在新风村八组,且一直在此生活,应属新风村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仅以原告是“出嫁女”而拒不分配两原告土地补偿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分配两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款150729.5元。

  【裁判】瑞昌市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某应随其母亲张某一同享有相应的权利。故原告两人均具有新风村八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处被告瑞昌市码头镇新风村第八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王某土地补偿费150729.5元。

  母亲节当天审理赡养纠纷案

  【案情】原告陈某珠生于1932年3月19日,育有两儿三女,自从丈夫去世后,每半月轮流在其中一子女家吃住。被告郑某海系其小儿子,以母亲分家产不均为由,表示不再赡养老人,并于2018年4月1日晚,将陈某珠从家中赶了出去。这一幕被他人拍成了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当地镇、村两级干部多次找被告郑某海上门调解,但其一意孤行、不听劝解。于是政府为陈某珠聘请了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被告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

  【裁判】赣州市南康区法院于2018年5月13日,即母亲节当天,在当事人所在地唐江镇西坑村西坑小学校园进行巡回公开审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郑某海认识到自己错误,表示悔意,同时每月向原告陈某珠支付152元赡养费,并立即支付本月赡养费;承担原告陈某珠今后医疗费用的1/5,并履行赡养义务。

  “钓虾公”赌博三人获刑罚

  【案情】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金、尹某兰、蓝某贞经商议合伙在寻乌县澄江镇王层村老井旁一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利用“钓虾公”方式坐庄赌博,招揽群众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40人以上。2017年3月6日16时,公安民警前往现场查处。

  【裁判】寻乌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某金、尹某兰、蓝某贞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或者拘役,并各处罚金1万元,相关作案工具、赃款被依法没收。

  编造“吃杨梅感染病毒”侵害名誉

  【案情】安福县洲湖杨梅专业种植家庭农场是一家专业种植良种杨梅的家庭农场,在安福县洲湖镇拥有面积近200亩的杨梅种植基地,并取得了“洲湖杨梅”的注册商标。2017年6月1日晚,被告刘某根通过手机微信在微信聊天群中编写发送一条虚假疫情消息,称枫田有367人吃了洲湖的杨梅感染SK5病毒,造成不少群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将该信息转发传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杨梅的销量。

  【裁判】安福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以微信传播虚假信息的形式诋毁原告名誉,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故判决被告刘某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安福贴吧”上向原告安福县洲湖杨梅专业种植家庭农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养殖场未办环评手续败诉

  【案情】2009年,原告廖某斌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吉水县赣宏养殖场。2016年1月7日,吉水县赣宏养殖场名称变更为吉水县绿源丰畜牧养殖场,经营者为廖某亮,但两原告进行生猪养殖没有办理环保、城建等部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被告吉水县环保局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廖某亮经营的养殖场位于禁养区范围,责令廖某亮立即停止违法养殖行为,并于2017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相关养殖设施设备。两原告认为上述决定书程序和实体违法,分别诉至法院。

  【裁判】新干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廖某亮、廖某斌的养殖场属于禁养区范围,吉水县环境保护局作为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廖某亮、廖某斌的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备的权利。被告没有适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的责令两原告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属行政命令。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吉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执行维护农民工权益

  【案情】2017年1月1日,被执行人尹某明、严某明与杨某锋签订大丰鞋厂的厂房租赁合同,从事制鞋经营活动,大丰鞋厂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杨某锋。合同签订后,杨某锋帮助尹某明、严某明招工,钟某兰等49人经杨某锋介绍进厂从事制鞋工作。2017年4月,严某明代表大丰鞋厂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协议书》,约定“5月12日发放4月工资一半”等事项。后严某明仍未发放工资,2017年6月1日,49名职工向分宜县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经审理,判决尹某明、严某明支付钟某兰等49人工资12.0501万元,杨某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件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后,分宜县法院执行人员多次与3名被执行人联系,3人均无主动履行的意思,且拒不露面,遂将3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2月1日,执行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立即出警,在某保险公司发现杨某锋,遂将杨某锋拘传到法院。最终,被执行人杨某锋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