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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室 被隐身的赌场
时间:2015-06-27 来源: 作者:经晶

赌博活动历来是危害社会的“毒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并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甚至腐蚀执法队伍。故执法机关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等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遏制此类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切实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赌博的形势呈现出多样化,其中以设置、投放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进行赌博的行为较为特殊。其组织者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认为自己只是设置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娱乐,但其社会危害性与其他赌博行为并无二异。

具体案例

近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经审理查明,2014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云龙县漕涧镇租赁何某某、张某某等8人经营的店铺投放赌博游戏机共计13台,用游戏币进行赌博,11个游戏币。其中在被告人李某某摆放赌博游戏机期间在赌博机上参与赌博的人数众多,参赌资金从数十元到几千元不等,被告人李某某获利10000余元。涉案的13台赌博游戏机属称“水果机”,经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在案13台“水果机”电子游戏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8家店铺,摆放赌博游戏机,用游戏币进行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案的赌博机13台及游戏币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案已经生效。

相关法律链接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是指,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与他人现金、有价证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依法认定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形有:(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3)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5)赌资数额累计达50000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的;(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5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官提示

对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不管其名称种类如何,只要具备退币功能的;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具有退弹珠、退奖券功能的(但仅换取少量奖品的除外);具有选定赔率、以小搏大功能的,都可直接认定为赌博机,一经公安机关发现,一律依法收缴,并予以从重处罚。望广大居民,如发现具有上述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洁身自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远离赌博,真正把全部精力用在工作、学习和创业上,做一个身心健康、奋发向上的人,切莫拿青春赌明天。